执行行为异议处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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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2 12:38 返回列表
核心内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程序违法,超标的额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应在 15 日内审查,认定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裁定撤销或变更;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至第二十五条。
实务案例: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房产时,未依法公示拍卖信息且未通知赵某参与竞价,赵某提交拍卖公告截图、送达记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拍卖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拍卖行为。
适用要点:异议针对执行程序本身,而非执行标的权属;利害关系人需证明自身权益因执行行为受到直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