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法规
浏览量:
日期:2025-12-12 12:39 返回列表
核心内容: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认为文书存在法定错误(如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证程序违法、给付内容不明确等)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证据。法院在 15 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可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就债权债务纠纷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实务案例: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法院依据强制执行证书执行王某财产时,王某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系受欺诈签订,且公证机构未核实借款真实性,法院认定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裁定不予执行。
适用要点:异议需针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被执行人需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法定错误情形,公证机构应配合法院核实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