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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责任执行法规

浏览量: 日期:2025-12-12 12:38 返回列表
核心内容:一般保证人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责任的前提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如在建工程难以处置),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被执行人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丧失该权利,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5 条。
实务案例: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中,金泰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一般保证,承诺被执行人无力承担时赔付 1500 万元。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已抵押的在建工程,处置成本高、周期长,法院直接扣划金泰公司银行存款 820 万元,驳回其 “未先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的异议。
适用要点:保证合同需明确约定 “一般保证” 性质,否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异议仅针对保证责任是否成立,不影响执行程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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