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律师-案外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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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6 11:42 返回列表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例如,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其所有,并非被执行人财产,或者其对该财产享有特定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影响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
案例:甲与乙因买卖合同纠纷,甲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一套房产。丙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是自己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与乙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只是因乙的原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该房产不应被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在本案例中,若丙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其执行异议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案外人若发现自己的财产被错误纳入执行范围,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在提出异议前,务必收集和整理好相关证据,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占有房屋的水电费单据等能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材料。同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一般是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