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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行律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审查处理?

浏览量: 日期:2025-06-26 11:23 返回列表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审查主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甲因与乙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乙偿还甲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一套房产。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虽登记在乙名下,但实际是其出资购买,只是借用乙的名义进行登记,自己才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提供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装修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房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
法律分析
法院收到丙的执行异议后,会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若丙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如证明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实际占有该房产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等,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若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将裁定驳回其异议。若丙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比如原判决在认定房产归属等问题上存在错误,影响了其对房产的权益,丙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丙认为其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原判决仅涉及乙对甲的债务问题,不涉及房产归属争议,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确认其对房产的权利。
律师建议
作为案外人,若认为执行标的涉及自身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的证据。证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明、占有使用证明等,且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提出异议前,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制定合理的异议方案。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要积极应对,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反驳意见。若案外人的异议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的主张不成立,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应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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