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律师-执行担保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执行担保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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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6 11:22 返回列表
执行担保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本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二是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三是人民法院对担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执行担保成立后,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案例
A 公司因拖欠 B 公司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A 公司支付 B 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80 万元。执行过程中,A 公司称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履行,但其找到 C 公司为其提供执行担保。C 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担保书,表示愿意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为 A 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若 A 公司在六个月内未履行债务,同意法院执行其房产。B 公司考虑到 A 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了该担保方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准许。六个月期满后,A 公司仍未履行债务,B 公司遂要求法院执行 C 公司的担保房产。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执行担保符合法定条件。A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由第三人 C 公司提供担保,且获得了申请执行人 B 公司的同意,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准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担保成立后,在暂缓执行期间,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无不当行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法院一般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本案中,六个月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A 公司未履行债务,法院有权执行 C 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房产。C 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清楚知晓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其担保财产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律师建议
作为被执行人,若想通过执行担保争取暂缓执行的机会,应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担保人或提供有价值、产权明晰的财产作为担保。在与担保人沟通协商时,要明确告知担保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信用状况,谨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一旦提供担保,要严格遵守担保约定,在暂缓执行期间,妥善管理担保财产,不得擅自转移、处分。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履行债务的迹象,应及时告知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同意执行担保时,要对担保财产的价值、权属以及担保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若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要及时要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