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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是什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浏览量: 日期:2025-06-26 11:23 返回列表
上海执行律师解答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也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案例
王五申请执行赵六借款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赵六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赵六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法院还实地走访了赵六的住所及工作单位,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王五通过朋友得知赵六在外地购买了一套房产,便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线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线下实地走访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立案超过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王五发现赵六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收到王五的恢复执行申请后,会对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若属实,将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对赵六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以实现王五的债权。
律师建议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隐匿地点、对外债权等信息。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就此放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关注,要持续留意被执行人的动向,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其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详细说明财产的具体情况,协助法院顺利开展执行工作。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定期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的结果,确保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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