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律师-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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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2 12:40 返回列表
核心内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在执行价款发放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申请需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执行依据及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初步证据,法院无需苛求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明,应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审查。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5 条。
实务案例:郴州中院拍卖被执行人赵宁名下房产得款 4794 万余元,某信托公司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在拍卖款未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前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查明拍卖款仍在账户提存,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遂支持其申请,裁定对拍卖款重新分配。
适用要点:参与分配申请需在执行款发放完毕前提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应走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权人可优先分配,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