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租赁物,承租人如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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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2 12:10 返回列表
问题
法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查封其名下已出租给案外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租赁物,承租人认为查封影响其租赁权行使,或租赁物拍卖后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承租人异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
承租人对法院查封租赁物有异议的,可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租赁权不受查封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关规定,异议成立需满足: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金已按约定支付。异议成立的,租赁权可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租赁物拍卖后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
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李某名下商铺用于经营,租期 5 年,张某已支付前 3 年租金并实际经营。后李某因债务纠纷,商铺被法院查封拟拍卖。张某提出执行异议,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营业执照、物业费缴纳记录等证据,主张租赁权应受保护。法院审理查明,租赁合同签订在查封前,张某已实际占有使用且支付租金,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商铺拍卖不影响张某的租赁权,买受人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明确承租人主张租赁权排除执行的,需证明租赁关系成立于查封之前且已实际占有。
审查核心在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点核实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金支付情况、实际占有证据,避免被执行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规避执行。
法律后果上,异议成立的,租赁物拍卖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异议不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强制执行,承租人需在租赁物处置后腾退,或向被执行人主张违约责任。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承租人应留存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实际占有证据(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营业执照、经营照片)等;收到租赁物查封通知后,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明确主张租赁权成立于查封之前且已实际履行;重点举证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查封裁定日期,避免因合同倒签被认定为虚假租赁;若租赁物存在抵押,需证明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登记之前,否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异议被驳回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补充提交租赁关系真实履行的佐证(如员工证言、客户合同);租赁物拍卖时,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