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三人如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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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2 12:10 返回列表
问题
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认为债权未到期、债权金额不实,或自身与被执行人无债权债务关系,能否提出异议?第三人异议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答
第三人对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异议成立需满足:债权未到期、债权金额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已清偿。异议成立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案例
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法院查明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 100 万元到期债权,遂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其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已通过债务抵销方式结清,提交抵销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法院审理查明,丙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确实已抵销,不存在未履行的到期债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不得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可在 15 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仅作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对第三人执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债务抵销的效力,抵销后债权债务终止。
审查核心在于第三人异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重点核实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到期、是否已清偿或抵销,避免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
法律后果上,异议成立的,法院终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异议不成立的,第三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法院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务必在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丧失异议权利;收集债权未到期的证明(如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债权已清偿的凭证(如付款记录、收据)、不存在债权债务的证据(如对账记录、否定债权的协议);异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不认可的债权金额需提交计算依据;无需提交债权存在争议的实体证据,法院仅作形式审查,实体争议由诉讼解决;若异议被驳回,第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应避免在异议中承认部分债权,否则法院可对承认部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