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因涉诉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在执行阶段能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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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6 11:33 返回列表
上海执行律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夫妻另一方)对执行标的(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驳回还是中止执行该标的的裁定。如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夫妻另一方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救济权利。
案例
李某因债务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李某与其妻子张某的共同房产。张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份额不应被执行,于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不应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张某的份额。最终,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产中属于张某份额部分的执行。
法律分析
在执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可用于偿债,但要保障未涉诉一方的合法权益;若为个人债务,则不应执行另一方的财产份额。法律赋予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权利,是为了防止执行错误,确保在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未涉诉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对异议的审查和后续处理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
律师建议
夫妻另一方在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时,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书中,要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财产来源证明等。若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要根据裁定结果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要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尽快另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注意保存与财产、债务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