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债权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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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2 11:52 返回列表
问题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债权人认为移送行为违法、自身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或破产审查影响债权实现,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异议的审查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答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债权人可针对移送行为或破产审查中的权利认定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异议成立的情形包括:移送破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未被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等。异议成立的,法院可撤销移送决定、纠正权利认定或修正分配方案。
案例
甲公司因拖欠多个债权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查明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破产管理人未将其债权列为优先受偿债权,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身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效,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性质认定错误,异议成立,最终裁定修正债权认定结果,确认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移送破产的条件与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清偿顺序,赋予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特殊保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将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争议纳入异议审查范围。
审查核心在于移送破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债权性质及优先受偿权认定是否正确、分配方案是否合法合理,重点平衡全体债权人利益与个别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后果上,异议成立的,法院可撤销移送决定(不符合破产条件时)、纠正债权认定或分配方案;异议不成立的,破产程序继续推进,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债权人认为移送破产审查违法的,需收集被执行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证据(如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具备清偿能力),及时提出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提交相关证据(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抵押登记证明),证明债权的优先性质;仔细核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金额、清偿顺序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参与破产程序时,积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据,主动主张权利;若异议被驳回,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执行转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重点举证权利合法性,普通债权人可关注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