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认为自身不存在失信情形、名单纳入程序违法,或已纠正失信行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解除失信名单的法定条件及操作流程是什么?
解答
被执行人可针对失信名单的纳入、延续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审查失信情形的真实性与程序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异议成立需满足:不属于失信情形(如无履行能力而非拒不履行)、纳入程序违法(如未送达决定书)、已履行全部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等。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删除失信信息并在公示系统更新。
案例
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判决支付张某货款 200 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执行财产,且提交了失业证明、家庭困难说明,但法院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身无履行能力,并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符合失信名单纳入条件。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不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纳入失信名单缺乏事实依据,最终裁定删除王某的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明确失信情形包括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规避执行” 等;第十一条赋予被执行人异议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
核心认定:审查重点是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无履行能力且无过错的,不应纳入失信名单;
法律后果:失信信息被删除后,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解除,不再限制其信贷、招投标等民事活动。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证据准备:针对 “无履行能力” 提交财产查询结果、失业证明、收入证明、家庭困难材料;针对 “已履行债务” 提交付款凭证、结案通知书;针对 “程序违法” 提交未收到失信决定书的证明;
异议时机:收到失信决定书后 10 日内提出,若未收到决定书但发现被纳入失信名单,可随时提出异议;
诉求明确:异议请求写明 “删除 ××(被执行人姓名 / 名称)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附证据清单及财产状况说明;
救济路径:异议被驳回后,可在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补充提交财产线索或履行能力证明;
主动纠正:若存在部分履行能力,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争取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删除失信信息,缩短救济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