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律师谈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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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5 15:03 返回列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期限
一般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期限
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期限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