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苏州执行律师解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行为纷繁复杂,形式多样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
苏州执行律师解答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
《民事诉讼法》254条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条
民法典对执行中被执行人是不是一定要重新分割财产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规定被执行人需要分割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民法典对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有时效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有时效限制,一般是在本次执行终结前提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