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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抵充顺位原则?

浏览量: 日期:2025-06-25 16:08 返回列表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依据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 2014 年 8 月 1 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 “先本后息” 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其中此处的 “金钱债务” 概念与 “全部债务” 呼应,需按照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货币欠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属于金钱债务的范畴,亦即此处的 “金钱债务” 包含一般债务利息。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则属于费用的范畴,不包括金钱债务范围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要对这些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先行扣除。
另外,虽然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都属于 “利息” 的范畴,但是两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一般债务利息不包括于基数之内,即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但是在确定清偿顺序时,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偿还。
对于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及费用的清偿顺序,应当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 第 20 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 利息;(三) 主债务。
案例
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约定年利率为 10%,借款期限为 2 年。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乙将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偿还乙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 10% 计算两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 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仅执行到甲的财产 50 万元。此时,就需要确定这 50 万元的清偿顺序。由于双方在借款合同及后续诉讼过程中未对清偿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先扣除案件受理费 1 万元,然后对于剩余的 49 万元,按照 “先本后息” 的原则,先偿还本金,再支付利息。假设先偿还本金 40 万元,那么剩余本金为 60 万元,再计算利息时,按照剩余本金 60 万元及约定利率计算后续利息。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的演变来看,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 “先本后息” 的清偿顺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在执行实践中更合理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先偿还本金可以使债务的基数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后续的利息负担,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能够尽快实现部分本金债权。将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单独列出先行扣除,是因为这些费用是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应优先得到保障。而对于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的区分处理,一般债务利息是基于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正常债务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其性质更接近本金的孳息,而迟延履行利息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两者在功能和性质上不同,所以在计算和清偿顺序上作出不同规定。合同法解释 (二) 第 20 条关于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规定,也是为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规则,确保实现债权的费用首先得到支付,然后保障债权人的利息收益,最后清偿主债务。
律师建议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等债权债务相关协议时,尽量明确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特别是本金、利息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的清偿顺序,以避免在执行阶段产生争议。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对执行款清偿顺序的计算,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正确实现。如果发现法院计算有误,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债务人来说,了解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在有限的财产范围内合理安排偿债计划。如果有能力部分偿还债务,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法律风险。同时,债务人也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争取更有利的还款条件。在涉及到相关诉讼或仲裁时,要清楚了解可能产生的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避免因忽视费用问题而导致债务负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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