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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浏览量: 日期:2025-12-12 11:56 返回列表
问题
法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对其名下与未成年人共同共有或为未成年人保留的财产(如家庭共有房产、未成年人抚养费、教育费专用账户资金)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涉未成年人财产执行异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
被执行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可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对涉未成年人权益财产的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异议成立需满足:财产系未成年人生活必需(如唯一住房)、财产为未成年人专属财产(如抚养费、教育费)、财产为家庭共有且未成年人享有份额,执行该财产将影响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或合法权益。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或保留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份额。
案例
张某因个人借款纠纷被判决偿还李某 300 万元,法院查封张某名下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张某与妻子及未成年儿子的唯一住房,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张某以 “房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执行将影响儿子基本生活” 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提交家庭户口证明、房产产权证明、儿子在校就读证明等证据。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未成年人无其他居住来源,执行该房产将损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执行应保留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将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行为纳入异议审查范围。
审查核心在于执行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核实财产是否为未成年人生活必需、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专属财产、执行后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及成长,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法律后果上,异议成立的,法院停止对涉未成年人权益财产的执行,或在处置共有财产时保留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份额;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可依法执行财产,但需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上海执行律师建议
被执行人或监护人主张财产涉未成年人权益的,需提交家庭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未成年人生活必需的相关证据(如居住证明、抚养费支付记录);收集财产为未成年人专属或共有份额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将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收到财产查封通知后,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明确主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要求排除执行或保留份额;若财产为家庭共有,可申请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保留未成年人的份额后再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债权人若认为执行财产不涉及未成年人核心权益,可提交相关证据(如未成年人有其他居住来源、财产非生活必需),反驳异议;法院处置涉未成年人权益财产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避免过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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