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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执行律师解答提出执行标的物异议的条件

浏览量: 日期:2021-11-23 14:06 返回列表
苏州执行律师解答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人提出。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行异议。
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执行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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