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律师-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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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6 11:45 返回列表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甲申请执行乙的财产,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一处商铺。丙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称该商铺是自己在法院查封前就已购买,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中,丙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商铺实际使用的水电费单据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如果甲对丙的主张不服,认为丙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权利,甲则需要提供证据反驳丙的主张。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基于公平和实际情况考虑。案外人作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特殊权利的一方,应当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以便法院审查其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有异议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反驳案外人的观点。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律师建议: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要全面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院要求及时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合理的说明和解释。申请执行人在面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时,同样要积极收集反驳案外人主张的证据,对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和质证,通过举证和质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对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运用存在疑问,可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