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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执行异议:类型、流程与案例解析

浏览量: 日期:2025-01-15 15:02 返回列表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以下是关于执行异议的详细介绍:
执行异议的类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如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时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执行中,违反法律关于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执行行为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其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权利,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所有权或者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情况。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及条件
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等。
条件: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还应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但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执行异议的处理流程
提交申请: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上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立案审查: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具体办理进行了详细规范,包括异议的提出、受理、审查、处理等各个环节。
案例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功案例:2016 年,朱某与 C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 C 公司开发的某小区 103 号房屋一套,朱某依约支付全部房款,C 公司向朱某出具了购房发票并将房屋交付朱某实际入住使用。2018 年,D 公司与 C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C 公司给付 D 公司所欠钢材货款及违约金。2019 年,D 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 C 公司名下包含该 103 号房屋在内的 12 套房屋。案外人朱某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其购买房屋时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发票、房屋交接单等证据,证实其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使用房屋,因房屋查封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失败案例:2014 年,王某与 A 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预定了 A 公司开发的某庄园 405 号房屋一套。王某主张在 A 公司工作的朋友赵某欠付其借款,故赵某代为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王某实际入住使用房屋。2016 年,B 公司起诉 A 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法院判决 A 公司支付 B 公司所欠工程款,并查封了包括该 405 号房屋在内的 5 套房屋。2020 年,法院欲拍卖涉案房屋,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王某虽然提供了接收房屋以及办理物业、供暖等手续的证据,但是其朋友赵某下落不明,无法查证是否实际向 A 公司支付了购房款,而且亦无证据证明其催促过 A 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积极主张过权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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